Article 31
In force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城乡供水水源保护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逐步解决缺水乡村的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