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配备主要领导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协商。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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