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Article 6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合同当事人自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和信用评价社会体系,向社会提供查询、指导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向社会公告。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