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误导他人购买其商品:

(一)擅自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二)擅自对他人的字号、商号、营业设施或活动以及表示他人商品整体形象的标章、文字、图形、代号等标志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三)使用他人的营业设施进行营业而不标明其真实名称。

经营者不得故意贩运、销售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商品。

擅自对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即可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