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资格审核、证照发放、项目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

(二)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价格等;

(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对具有同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公平的待遇;

(四)采用发布命令或者建关设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增加收费,检查、扣留或者处分商品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或者限定外地商品高于或低于本地商品的价格。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