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二)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渗水坑、井,堆放掩埋污物;

(三)在公共供水企业水源地补给区范围内打井取水;

(四)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堆放物料、种植树木;

(五)未经批准非因火警动用消火栓;

(六)妨碍供水企业抢修、维修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它危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