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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