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用户应当按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六十日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到停止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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