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公民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号;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三)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

(四)集会、游行、示威如使用机动车辆或者音响设备的,需载明车辆数、车型及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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