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游行示威队伍在下列地点不得停留:

(一)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桥梁、隧道;

(二)电车、汽车停车站、消防队门前、医院门前;

(三)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认为不宜停留的地段。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