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机房、变压器、输水管(含主干渠道、引水槽)、进出水池(含替代塘)、管理房(含院坝)以外应按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划定。

在划定的提灌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品或倾倒垃圾妨碍提灌设施安全作业;

(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妨碍提灌设施安全生产;

(三)影响输变电线路安全运行;

(四)取土、采石(砂)、爆破;

(五)从事不利于设施保护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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