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抗拒、破坏离任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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