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依照本条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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