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Chapter 6 附则Article 60Amended市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特区法规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