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套住房的户型比例与功能要求。 第三十五条 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定租赁合同。 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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