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对完善高新区创新体系的支持和资助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发展。
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市政府出资设立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高新区设立深圳虚拟大学园,市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其发展,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设施及优惠的科研、教学、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可对其创新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为培养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者合伙成长的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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