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水利工程出现病、险情及因防汛抗旱需要进行抢险或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指挥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抢险或蓄水、放水,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拒不服从水量调度指挥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