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