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