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