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一百八十日内,按照承诺的要求投入车辆营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投入车辆营运或者营运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客运服务。
班线客运经营者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于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七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