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怠于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执行工作受阻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机构和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