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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