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于每年十二月将其下年用水计划报市水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的用水计划未经市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业主用水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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