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特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营运牌照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核发出租车及驾驶员营运证照;

(四)会同市物价管理机关拟订出租车租费标准及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制订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实施检验;

(六)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出租车候客站;

(七)检查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专业检测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八)受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指导、监督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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