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拒绝载客的,处罚款一千元,记录违章一次;

(二)不当或者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处罚款一千元,记录违章一次;

(三)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四)超标准收费的,责令加倍退还乘客超收部分租费,并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故意刁难、辱骂乘客的,责令其向乘客赔礼道歉,记录违章一次;

(六)拾到乘客遗失的物品不交还乘客或者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责令退还,记录违章一次;

(七)出租车载客后,非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的,责令退还租费,记录违章一次;

(八)将黄色出租车驶出特区外的,责令改正,记录违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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