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Chapter 5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Article 45Amended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用于抵押。但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必须按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方可进行。抵押物的处分所得应按规定先行缴交有关税费。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