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政府建设的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市、区财政金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前款所列项目以外的用地一般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下列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

1、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2、成片开发区用地;

3、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市政府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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