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买卖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倒卖器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倒卖器官的,还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买卖器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