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部门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书面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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