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鱼病防治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对使用药物的指导,需处方用药的应当凭处方购买使用,并做好用药记录。处方药品种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养殖产品在起捕前应当按照休药期的规定停止使用药物。

渔业养殖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对使用违禁药物的水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进行高温、焚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