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渔业资源养护的投入,加强水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对稀有、濒危水生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有计划地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有效增加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区域生态评估,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活动。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