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领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利用水利工程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遵守水利工程管理和水源地保护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