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自治县教育事业的投入,用于自治县教育的基础建设投资比例应当高于非自治县。省财政应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解决自治县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自治县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帮助自治县培养和培训师资力量,对到自治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给予优惠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在自治县依法办学,发展民办教育;采取措施,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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