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不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在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侵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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