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省生产总值的比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应当高于百分之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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