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从当年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给予长期奖励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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