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或者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