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