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三元处以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已建和在建项目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责令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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