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条例发布前已建和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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