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依法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一)严重违法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