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受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6,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