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六)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八)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九)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稳定;
(十)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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