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商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等级,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存在对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有不合理危险的,必须在该商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等外品”或者“次品”字样,方得销售。

销售者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