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议案,需要在本次会议闭会后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于该议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负责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办理,并就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除报告。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