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设计即开工建设,或将设计任务委托给无资质的设计单位及与资质等级证书规定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应付设计费总额的五至十倍的罚款;

(二)应实行招标而拒不实行,或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三)应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实行质量监督而不委托监理、不接受监督的,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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