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公安、工商行政、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