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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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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