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hapter 3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责任Article 20Unknown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达到抗震设防等要求,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供应商。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